湖北省艺术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艺术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Hubei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艺术教育学科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凝聚艺术教育力量、整合艺术教育资源、搭建艺术教育平台、建立艺术教育标准、加强艺术教育合作、挖掘艺术教育人才、搭建政企对接、争取政府支持、振兴艺术教育之路”。团结和组织湖北省艺术教育家、教育理论家和艺术教育团体、通过科研、学术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湖北省的艺术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艺术教育与国民经济的融合,为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38号(老4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艺术教育方针和政策,鼓励会员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艺术教育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协力支持和促进我省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组织课题研究,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我省艺术教育研究成果。
(三)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做好各项有益于我省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艺术培训,做好艺术宣传普及活动。
(四)深入开展各项业务咨询、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编辑出版各类学术著作和教学资料,为我省艺术教育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内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艺术教育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我省艺术教育界的艺术成果展演和艺术作品评选活动,推出我省优秀艺术教育人才。
(六)积极促进我省的艺术教育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艺术家、教育家、理论家、社会活动家的团结;加强与国内相关学术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内(际)艺术教育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加强艺术实践,开展艺术交流活动和比赛,邀请国内(外)的艺术教育专家学者来讲学(学术交流)。
(八)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政府有关指导意见,开展以艺术教育为主的多产业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协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